核心提示
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因受“情感”所困,幫助他人接收、轉賬錢款,被判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某某以為自己是被他人利用,不會被深究。辦案人對其進行法治教育,使其明白了被人利用不能成為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認識到自己所犯的錯誤。
辦案人:葛耘彤
職務:東港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助理
近日,我辦理了一起令人唏噓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因輕信網絡“戀人”的甜言蜜語,在明知所轉移資金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然抱有僥幸心理助其轉移贓款,最終從“受害人”淪為“犯罪人”,被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丹東市居民于某某于今年2月通過網絡社交平臺結識了自稱“成功人士”的張某(另案處理),張某極善偽裝,利用花言巧語和虛假關懷迅速博得于某某的信任及好感,雙方建立“戀愛”關系。
在獲得于某某的信任后,張某開始以“公司賬戶臨時受限”“投資款急需周轉”等借口,頻繁要求于某某提供銀行卡協(xié)助接收并轉移大額資金,共計347000元,于某某從張某處獲得好處費3000元。
“我曾懷疑過這些錢來路不明……”于某某在供述中悔恨表示,“每次操作時心里也很不安,也閃過報警的念頭?!钡菑埬晨偸怯谩斑@是對我們的考驗”“這都是為了我們的未來”“你是我最信任的人”之類的話安撫她。在對方所謂“愛情”的裹挾和心理操控下,于某某的理智防線逐步瓦解,她選擇自我欺騙,壓制了心中的疑慮,雖想到了這些轉移的資金可能是違法犯罪的錢,但是因為所謂的“愛”,于某某采取了一種放任的態(tài)度,沒有深究這些資金來源,更沒有向有關部門核實或舉報,一次次協(xié)助張某完成了這些資金的轉移。
前不久,于某某終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而被公安機關抓獲。案件移送檢察院后,我審查案件后認為,于某某在主觀上雖然沒有直接想犯罪,但是其采取了一種放任的態(tài)度,明知轉移的資金可能涉及到違法犯罪,如頻繁操作大額異常轉賬、收取不合理高額“好處費”、對資金異常來源產生過明確的懷疑等,但她最終還是幫助張某轉賬。于某某的所作所為,足以認定其主觀上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我提審于某某時,于某某痛哭流涕,一再稱自己受情感蒙蔽才被張某利用犯了法,懇請檢察官在量刑上酌情考量。我對她解釋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告訴她被人利用不能成為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法律保護公民權益,也要求公民對自身的行為負責,法律底線是任何情感關系都不能突破的紅線。最終,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情感牌”拿下走上犯罪道路的人并不罕見,切莫因一時的“情”迷換來一世的“刑”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