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法律是剛性的,但在法律之下盡顯人性,在一件件分家產、爭遺產的案件中,我們努力讓更多人明白,孝是家和之源。近日,歡喜嶺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案件:叔侄反目成仇,法院按照老人的遺囑判決,侄子未分配到財產。
辦案人:梁智慧
職務:遼河人民法院歡喜嶺人民法庭負責人
被告王剛(化名)與原告王爽(化名)是叔侄關系。王爽的父親去世很早,母親帶著幼小的王爽回到了老家,自此與王家聯系甚少,王爽的爺爺奶奶時常惦念孩子,每年定期給王爽打款,直至王爽成年才停止。
兩位老人年事已高,日常生活均由王剛及妻子李某照看,后期兩位老人住進了養(yǎng)老院,直至2019年、2021年分別去世。老人去世后,因為遺產問題,王爽和王剛產生分歧,雙方多次溝通無效,最終,王爽將王剛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近80萬元的財產。
“兩位老人體弱多病,一直用藥,除了醫(yī)保報銷,還有很多額外的花銷,這么多年都是我的妻子李某細心照料著,王爽之前年紀小,可也從來沒看望過爺爺奶奶,兩位老人住進養(yǎng)老院后,更是一次沒去過,來過幾次都是奔著錢來的,再有老人是留有遺囑的,應該尊重老人遺囑的意見。”被告王剛苦著臉對我說道。
“遺囑不生效,有兩套房產,王剛霸占了老人的財產,要求依法分割?!蓖跛刚埖穆蓭熛蚍ㄔ宏愂觥?
又是一本“親情賬”,本著修復家庭關系的原則,我多次聯系雙方進行矛盾糾紛化解,但雙方訴求的差距很大,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我又調取了相應的銀行憑證等證據。在證據比較充分的情況下,本著妥善處理家事糾紛的原則,我多次提出矛盾糾紛化解方案,仍然不能讓王爽滿意。
法庭反復推敲遺囑的書面意見,又通過社會調查了解到兩位老人生前的生活狀態(tài),找到當時書寫遺囑時的見證人,認為該份遺囑稍有瑕疵,但對于“夫妻合立”的遺囑,即遺囑正文內容由夫妻一方書寫,另一方僅簽名確認而形成的,如有證據證明上述遺囑的內容均為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可參照自書遺囑處理。
本案經對遺囑內容的審查,該份遺囑內容體現了兩名被繼承人對個人財產、事務的處分行為,具有遺囑的法律性質,遺囑中對遺產范圍描述不準確、遺囑中包含遺贈等內容不影響遺囑的認定,遺囑中具備親筆書寫、簽名和注明日期等形式要件。同時,經法庭對3位現場見證人進行詢問,能夠清晰地反映當時立遺囑的客觀情況,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手段,內容真實,因此,該份遺囑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法庭認定為有效遺囑,遺囑糾紛應尊重死者的遺愿,按照遺囑內容進行遺產分配,該份遺囑并未給王爽分配遺產。
因此,在矛盾糾紛化解無效的情況下,本案依法進行判決,駁回了原告王爽的訴訟請求。王爽不服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積極化解,仍然無果,最終作出判決維持一審裁判意見。
被告王剛拿著“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錦旗找到我,真心感謝法庭為他解決了一件多年的“揪心事”?!拔也⒎且秲籂庍z產,回頭我要拿一部分財產給他,但我要讓他上一堂‘法律課’,讓他明白一個道理:‘你養(yǎng)我小,我養(yǎng)你老。你陪我長大,我陪你變老’?!蓖鮿傔@樣對我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