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6年,沈陽市兩級法院共受理各類一審涉銀行商事案件12796件,審結11881件,結案率為92.85%,平均審理周期92.33天,結案標的總額268.37億元。
案例一:某銀行持有借款人李某簽署的《借款合同》及何某簽名的《保證合同》,主張何某對欠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訴訟過程中,何某否認《保證合同》為其所簽,并申請筆跡鑒定。經(jīng)鑒定,認定《保證合同》中何某的簽名非本人所簽署。因此,該案中銀行關于何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并且還負擔了相應的鑒定費用。
案例一:某銀行持有借款人李某簽署的《借款合同》及何某簽名的《保證合同》,主張何某對欠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訴訟過程中,何某否認《保證合同》為其所簽,并申請筆跡鑒定。經(jīng)鑒定,認定《保證合同》中何某的簽名非本人所簽署。因此,該案中銀行關于何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并且還負擔了相應的鑒定費用。
說案: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為保障主債權的實現(xiàn),銀行往往要求借款有保證人,但由于對簽名者的身份情況審查不嚴,其相應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二:某日9時,朱某所持某銀行借記卡賬戶在異地被取現(xiàn)9萬元,并產(chǎn)生手續(xù)費450元。當日10時,朱某向公安機關報案。朱某以前述交易系偽卡交易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開戶銀行賠償損失9萬元以及相應利息。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銀行接受銀行卡取款、轉賬、消費等業(yè)務時,應對銀行卡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訴爭交易屬偽卡交易,開戶銀行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朱某在用卡和對密碼的保管存在過錯,他人取款時未能及時識別偽卡,違反了其負有的資金安全保障義務,故應對儲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說案:因偽卡交易導致儲戶存款損失,銀行未能保障銀行卡足夠的安全性能,違反了其應負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儲戶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案例三:某銀行起訴債務人和抵押人,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200萬元及相應利息,并對抵押物在全部債權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chǎn)和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費用等,但抵押登記的他項權利證書上記載的“債權數(shù)額”為200萬元,抵押人抗辯主張僅在200萬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guī)定和雙方抵押合同的約定,本案抵押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費用,權利證書上記載的“債權數(shù)額”系設定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本金數(shù)額,與抵押擔保范圍是兩個不同的條款。債權人主張按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nèi)的全部債務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應當予以支持。
說案:一般抵押登記記載的“債權數(shù)額”并非擔保的最高限額。債權人主張按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nèi)的全部債務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的,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四:某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1300萬元,違約責任條款約定借款人逾期償還借款的,應按合同約定的利息上浮50%支付逾期利息并計收復利,同時約定借款人逾期還款還應支付借款本金數(shù)額20%的違約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約定逾期還款不但應支付借款利息以填補原告所受損失,同時逾期利息還應上浮50%并計收復利,逾期貸款利息及復利已具懲罰性,且在數(shù)額上亦高于原告實際損失,故原告另行主張借款總額20%的違約金,已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對20%的違約金不予支持。
說案:在金融借款合同中,關于違約責任,既約定了逾期利息、復利,又約定了違約金。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違約損失的約定不得違反可預見性規(guī)則,法院在支持原告逾期利息、復利的請求后,對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五:某銀行與借款人簽訂3500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中約定,如借款人發(fā)生以下任何一種情形,銀行均有權利立即宣布貸款到期:1.不能按時償還借款本息;2.不能按時提供財務報表;3.因違約被其他金融機構提起訴訟。本案借款人因未能償還其他銀行的貸款而被其他銀行提起訴訟,某銀行以此為由提起訴訟,主張解除借款合同以及貸款提前到期。因解除借款合同和貸款提前到期是兩種不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經(jīng)法院釋明,原告選擇貸款提前到期的訴訟請求。
說案:在金融借款合同中,金錢債務的提前履行在性質(zhì)上不同于其他因合同不履行而產(chǎn)生的金錢賠償責任。貸款提前到期屬于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銀行在起訴要求貸款提前到期時無需同時要求解除合同,只要存在合同約定的貸款提前到期的情形,人民法院即應支持相應的訴訟請求。
案例六:某銀行與借款人簽訂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借款金額5,000萬元,合同約定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本金或利息,銀行有權立即向借款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訴訟中,銀行主張從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利息之日起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而借款人抗辯銀行并未按合同約定向借款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涉及貸款提前到期日的判斷與認定,銀行沒有自行向借款人宣告貸款提前到期,而是在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在起訴狀中提出了該項主張,故應以人民法院向債務人送達起訴狀副本的日期為貸款提前到期日。
說案:貸款提前到期日的認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金融機構在訴訟外已向借款人送達了通知書,明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此種情況,應以通知書送達的日期或者已送達的通知書明確的寬限期屆滿日為貸款提前到期日。二是金融機構在向人民法院起訴時,起訴狀中提出了貸款提前到期的主張。一般以人民法院向債務人送達起訴狀副本的日期為貸款提前到期日。
案例七:某銀行與借款人李某簽訂《流動資金貸款合同》,與保證人張某簽訂《保證合同》,借款金額3000萬元,貸款合同約定借款目的為購買材料,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能還款,銀行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擔還款責任,保證人張某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張某抗辯本案借款實際為借新還舊,銀行和債務人并未告知保證人貸款實際為借新還舊,其不應承擔擔保責任。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借款實際為借新還舊,保證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并不知道,但在保證合同中已經(jīng)約定即使是貸款用于借新還舊,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故依據(jù)該條約定,保證人張某應承擔保證責任。
說案:在借款系以貸還貸的情況下,保證人按照以下規(guī)則承擔責任:新貸與舊貸均以同一人為保證人的,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在舊貸沒有保證或者舊貸與新貸的保證人不是同一人時,新貸保證人若不知道主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以貸還貸的,免除其保證責任;但若主合同寫明是以貸還貸,或者明確約定即使貸款借新還舊,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亦或金融機構、債務人能夠提供證據(jù)證明保證人知道以貸還貸事實并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仍要承擔保證責任。
案例八:借款人張某為購房在某銀行申請貸款,對其所購買預售商品房進行了抵押預告登記,后因張某未能按期償還貸款,銀行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償還借款并依據(jù)抵押預告登記要求優(yōu)先受償。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涉房產(chǎn)上設定的抵押預告登記,與抵押權設立登記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zhì)和法律效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抵押權預告登記所登記的并非現(xiàn)實的抵押權,而是將來發(fā)生抵押權變動的請求權,該請求權具有排他效力。因此,銀行作為案涉房產(chǎn)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在未辦理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之前,其享有的是當?shù)盅旱怯洍l件成就或約定期限屆滿對系爭房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請求權,而非對系爭房屋享有現(xiàn)實抵押權。
說案: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中,雖然銀行與借款人(購房人)對預售商品房做了抵押預告登記,但該預告登記并未使銀行獲得現(xiàn)實的抵押權,而是待房屋建成交付借款人后銀行就該房屋設立抵押權的一種預先的排他性保全。如果房屋建成后未完成抵押權設立登記,銀行不能對該預售商品房行使抵押權。
案例九:某銀行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該公司抗辯其為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般保證人依法享有先訴抗辯權。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一般保證的保證人都可以對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先訴抗辯權在遇到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時,不得行使。本案中,被保證人住所不明、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這種情況導致銀行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債務發(fā)生很大困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因此,本案被告公司先訴抗辯權不得行使。
說案:在被保證人住所不明、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后投資者情況不明等情形下,可以認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發(fā)生困難,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不得行使。
案例十:某銀行訴某公司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公司抗辯本案系公司為其股東提供擔保,未經(jīng)股東會決議,違反公司法強制規(guī)定,擔保合同應屬無效。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jīng)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體行為,實質(zhì)是內(nèi)部管控程序,以此約束相對人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違反該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范的,原則上不宜認定合同無效。
說案: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jīng)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條款屬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范,公司不得以此作為確認擔保合同無效的理由。